1、顾客投诉
(1)顾客关于工程质量的投诉,包括通知单、联系单、函件或来谈话及电话记录等信息,受理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及时传递到对口的工程或检修管理部门。
(2)工程或检修管理部门根据顾客意见或投诉内容,在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的基础上,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顾客方。
(3)顾客方提出规定范围以外的服务要求时,在我方有能力满足的情况下应予接受,并由施工单位(或项目部)组织落实,以满足顾客方的要求。
(4)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分(子)公司工程(检修)管理部门收到顾客对我方的投诉或评价信息,经分析提炼涉及系统性的问题,相关单位或部门在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的同时,将这类共性问题的整改意见反馈到建设公司工程管理部门,便于其按《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》执行,若涉及体系运行的改进,同时提交管理评审。
2、工程保修
(1)对顾客投抗拒或回访中确认在保的施工缺陷,依据其性质和程度,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(或项目部)及时进行策划和保修处理。
(2)保修施工单位(或项目部)依据施工缺陷的性质和程度,决定是否需要编制保修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方案。对于特殊或重要部位的保修项目,必须编制保修进度计划及施工技术方案,业主有要求时报业主方确认。
(3)保修实施过程执行《施工过程管理程序》。
(4)保修施工完成后,施工单位(或项目部)填写《保修确认书》,质量专检员验证并签署意见,向顾客方提出交接确认。确认后的保修确认书由保修实施单位(或项目部)通过档案管理部门存入相关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中。